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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太阳诚集团53138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3-07-04 19:38  

湘城院发〔201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范操作,有效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各利益主体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行为,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各种资金用于维修工程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和单位自筹、接受捐赠和学校组织的职工集资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到竣工整个过程中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以促进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做到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实施审计,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双审制:初审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终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立项、开工的各种手续、批件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项目资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是否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论证,工程项目是否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批准立项;

2. 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合法;

3. 施工图预算造价是否合理,工程量计算定额套价、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准确,取费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 设计、监理、勘探费用等收费是否合理,工程预算书是否合理;

5. 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以及有关费用洽商在确保全面、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是否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执行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工程施工是否按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是否经过审批,是否高套定额和超过标准,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2. 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侵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3. 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4. 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使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大型设备、主要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5. 工程项目施工是否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工程的质量、进度、工期及验收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工程量是否准确,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 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 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三章     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审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 工程项目前期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确定之后,审计人员应参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活动,参加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

2. 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后,审计人员要对现场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量进行勘验和记录;   

3. 施工图预算审计:图纸会审之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30天之内编制预算,审计处在15日内组织复核完毕;

4. 设计变更审计:设计变更确定之后,审计人员要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做好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备查;

5. 工程签证审计:对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施工单位应提供详细的造价分析,经监理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签字审核后报审计处,审计处负责对签证的造价进行最终确认,按学校相关审批权限审定;

6. 拨款审计:施工单位提出拨款报告或形象进度拨款预算,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拨款报告或形象进度预算以及甲方供料情况、预借或暂付款项进行审核;

7. 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主要是通过参加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人员一同进行到货验收或抽查验货;

8. 合同审计审签:对于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首先由施工方或供货方提出合同文本,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审计处进行审计审签,按学校合同签订程序会签;

9.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尽快提供竣工结算书,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审计处组织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复核;

10.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处在收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20日内应根据审定的竣工结算造价,对工程预付款情况、工程费用扣缴情况(甲供材料、水电费等)、工程结算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审计处;

11. 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在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完毕后,审计人员要在 15 日之内将工程成本审计完毕并对交付使用的资产进行实地核对检查,并据此进行建设成本和投资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工程审计,学校审计机构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对象,一般工程项目学校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学校审计机构应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其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由审计处组织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审计处要及时组织、安排实施审计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类项目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跟踪审计应按照项目建设的时间要求,及时介入各个建设环节。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由主审人员或社会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由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15天内签署意见。无故逾期不签署意见,且不返回审计意见的,审计处可视为无异议发出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收回存档,有电子档案的应保存电子档案,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一式五份,分送审计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档案室。

第十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相关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2. 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招标书、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文件、询标纪要;

3.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情况;

4. 全套施工图、竣工图(土建、水电、设备安装、室内装潢等),由委托方主管领导签发的工程委托单、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

5. 经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

6. 经甲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方案及竣工验收资料;

7. 工程预算书、竣工决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

8. 材料明细账、甲供材料清单(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出库资料等);

9. 工程进度款付款记录;

10. 地质勘查报告、监理合同及与结算有关的监理书面意见;

1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及质量登记评定表);

12. 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上述资料,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一般修缮项目应自审计开始后5个工作日以内提交,大型建设项目应自审计开始后14个工作日以内提交。

第十七条  强化工程成本核算的管理,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按单位工程进行决算,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采取拆整为零方式回避审计,确保工程项目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     审计的组织、协调与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自行审计的基建、修缮项目,应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协调;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项目,应负责协调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和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的关系,包括审计资料的补充、争议的解决等。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基本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 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省市工程定额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2. 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3. 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4. 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施工方、建设方、审计方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5. 审计只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方协调审计争议,不受理施工方自行分包单位的咨询。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测试检验费、调查取证费、委托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由于送审资料和票据等虚假而在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工时费及差旅费等)概由责任单位承担。因施工单位不配合造成审计无法进行时,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项目,为约束施工单位盲目的高估冒算行为,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在审计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进度、比例。工程竣工结算类审计项目,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之前,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80%;各期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上未按规定加以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最终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学校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结算过程中乙方提出的漏项部分,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补充结算,按规定程序报审,经甲方确认后列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支付审计费用,审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或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的职责:

1. 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工作;

2. 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查、选聘(招标)和委托工作,签订委托协议书;

3. 组织协调整个审计过程,必要时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协调会议,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4. 审定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并组织实施;

5. 监督受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评价其履行合同的情况;

6. 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提供各种审计信息和资料,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关系,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除了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 按时向审计处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负责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3. 根据审计审核后的工程价款签订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分包合同、购货合同等;

4. 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工程(含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相关会议;

5. 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协同审计部门解决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

6. 对所有基建工程预、决算进行初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资料送审备案制度

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发生造价变更的有关资料,同时相关部门予以备案。工程资料(主要包括:图纸会审、土建工程洽商、设计变更、会议纪要、业务联系单、相关合同、材料价格确认单及相关的招标文件)应统一规范,并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四方共同签认可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跟踪审查制度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各项隐蔽工程、中间交验工程,审计人员应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是否与施工图纸及有关变更洽商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乙方、现场人员、监理人员进行协商,进行现场勘验会签,监督各方妥善处理并认真作好相关记录资料的整理留存。

第三十三条  大宗暂(定)估价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审查制度

对于暂(定)估价材料、设备的跟踪审计,要求施工方应提前一个月左右将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及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采购计划应注明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计划进场时间及使用部位,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审核后报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会签制度

工程进度款(含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提出拨款报告或形象进度拨款预算,经监理、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三十五条   往来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归档制度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建立往来文件的收发登记和材料归档制度,应设专人负责项目审计各阶段各类往来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对需要留存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案。对涉及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及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相关资料由审计处保存一年,一年后全部资料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方面的相关文件一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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