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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太阳诚集团53138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2013-07-04 19:37  

湘城院政[2003]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提高投资及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其它物质。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300元以上(上级文件规定为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物质。对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学生家具、图书等)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其它物质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其它物质的验收、保管、建帐建卡、调配领用、维修、报损处置等。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多层监督,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是全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3、负责全院资产的建卡、建帐,组织帐、卡、物的清查,办理有关资产设备的合理调配使用、转让、报损、报失、报废和处置等报批、报审工作。

4、定期与计财处对帐,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定期与使用部门对帐,经常保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财产的分类、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6、组织物质采购、验收入库,参与基建项目 (含大型维修改造)竣工验收等工作。

7、负责物质的仓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按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及土地附属物、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用房、库房、学生宿舍、食堂、附属单位用房、未出售的教职工住房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塑像、水塔、围墙、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及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音乐教具等。

3、一般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学院拥有的和受捐赠的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资料。学院图书馆及其它单位资料室、阅览室代储藏的各类书籍及资料。

6、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记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来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研究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资产主管领导或一名以上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须报人事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资产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帐、卡、物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资产清查和日常统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设立的物质管理仓库,均并联入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资产采购回院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入库手续。验收时必须出具实物和原始发票,严禁票对票的验收现象,有合同的,还应对照合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为:物质采购办组成人员,资产管理人员。

资产验收入库后,必须填写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两联,资产管理部门一联,资产使用单位一联)和资产验收单,计财处凭资产管理员开具的验收单办理付款手续。资产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卡片,并及时登记到本单位的资产明细帐上。

第九条  全院资产均实行帐卡管理和计算机管理,计财处及资产管理部门均应建立资产总帐并按规定设立六大类分户帐。资产管理部门还应按全院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各类资产明细帐和分户帐,明细帐(或数据库)中含有名称、数量、金额、用途、管理人、维修记录等项目,并在校园网上公示。计财处、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并经常保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十条  为加强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各资产领用或占用单位每年盘点一次,并将盘点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所有资产采购回院后,均应到资产管理办办好相关领(借)用手续,但有些较大型的设施设备或急于投入安装和使用的资产,也必须在回院验收时,请资产管理人员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达到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目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或回收,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四章  资产的变动与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是指资产发生调拨,对外借出、串换、捐赠、丢失、报损、报废等行为。

1、调拨:院内调拨分有偿调拨与无偿调拨两种,有偿调拨是指将资产调拨给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无偿调拨是指将资产调拨给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院外调拨一律实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室核价并按财务管理权限报有关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2、对外借出: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下资产出借必须经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及单位分管领导在借据上签署意见 (借据须一式两联,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借出单位保管),报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借出,出借单位要按商定归还日期归还,并负责督查,以保证借出资产完好无损。

3、串换:是指将资产对外以旧换新或拆售换物,一律凭合同或协议,按财务管理权限报院领导同意后签订,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和新建帐、卡手续。

4、捐赠:经学院领导同意批准,无偿捐赠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捐赠资产一般应为学院闲置或因发展而淘汰的资产。

5、丢失:出现资产丢失现象,应根据情况,按《责任》一章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6、报损、报废: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人员鉴定认为确已无维修及使用价值的,可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报损或报废。

第十四条  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及注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单价(原值、下同)在2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定并备案。

2、单价在2000元以上 (含2000元) 至8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与审计、监察部门一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审查鉴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单价在8000元以上(含8000元)至50000元以下,须在第2款程序后报院长审批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4、单价在50000元以上,须在第2款程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资产变卖,在按上述程序报批后,一律采取公开竞卖的形式处置。

以上审批手续完毕,将资产卡片交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后方可注销产权和进行帐务处理,学校资产处置、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是学院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学院各二级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即时予以纠正,并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对资产造成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和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学院追究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目的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占用、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院内其它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管理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另行颁发。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行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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