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学校次月向税务局申报缴纳。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报账支付的评审费、津贴、课酬、奖金等零星收入两部分。
3.因为新税法采用的是累计预扣预缴,教职工取得的零星应税收入应扣税金在同一年度与发放时间、发放金额没有关系。
4.零星收入的计税方式以前是每次报账时并入上月工资计税后再支付,比较麻烦。为方便教职工,从即日起,报账时不扣税,次月并入工资一起计税。
5.零星收入计税需提供报税电子表,报送邮箱:cwgy2019@163.com,电子表格式和要求见附表,发放电子表按原格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