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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2013-06-21 16:34  

 

HNPR-2012-12017

 

湘财库〔201229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现将《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81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2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和视同预算单位管理的非预算单位或临时机构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简称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财务,视为基层预算单位财务进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及相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颁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和《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1)。印鉴卡一式四份,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代理银行各一份。

第十五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预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账户相关信息附电子文档送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等其他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的收支情况,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支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纳入财政总会计核算系统一并核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向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账户转拨资金。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收支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商业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订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依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办法,具体受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节  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省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每个月国库集中支付数据网上核对和全年6月、9月、11月、124次汇总对账工作,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对账结果。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附件2)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3),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的预算管理类型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算方式分为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凭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附件4)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附件5)的电子格式,统一印发《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6)。《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由省财政厅打印交付人民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清算的凭据;《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和《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由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打印,作为预算单位记录收入和支出的凭据。

 

第三章  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即形成用款额度,用款额度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财政资金用款计划与额度按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分别编制、下达。

第三十三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基本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在年初一次性编报,其他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并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本年度预算批复前,一级预算单位应于1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根据单位编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报该年14月的分月用款计划;预算批复后,一级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61日、91日前分别报送第二季度(5月和6月)、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超过3个工作日未审批,支付系统自动将用款计划递交省财政国库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初审的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范围,一次性核定人员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核定其他支出用款计划。其中用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支出根据非税收入上交国库或专户的进度按月核定。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将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通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预算单位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涉及预算科目等其他调整,经省财政厅履行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预算单位相应调整用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  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额度类型和科目调整等),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年终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结转资金按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与当年财政支出数的差额确定;纳入专户管理的结转资金按非税收入缴库数与当年财政支出数差额确定。当年财政支出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数和账务调整数。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结转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将财政授权支付数与财政直接支付数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与省财政厅进行对账。

(二)若有发生跨年退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在次年对账之前发生的退单,直接冲减预算单位当年支出,体现在年底结转指标中;在次年对账之后发生的退单,冲减预算单位第二年支出,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重新登录指标。预算单位凭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供的跨年退单复印件进行冲账处理。

(三)次年初,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填报《2×××年财政拨款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核对表》(附件7)、《2×××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核对表》(附件8)和《2×××年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支出核对表》(附件9),分别与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以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上年财政预算已下达指标数、财政支付数及非税收入完成情况,确定本单位结余资金。

(四)一级预算单位与省财政厅完成对账后,由省财政厅核批结转资金指标。

(五)结转指标核批前,预算单位需要用款,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根据对账结果提前办理指标上网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等资金。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财网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同时将支付指令信息发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审核加盖印鉴后,分别交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对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核对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或次日将支付信息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反馈。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核实原因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令撤销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同时在系统中输入退回的支付令号码及退回金额的负数,由系统自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需再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核实后重新提交支付申请。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适用于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统发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费。

第五十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一条  工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五十二条 统发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自下而上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人事、工资数据报送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审核。

第五十三条  统发单位应于每月1-8日,根据审定的工资数额,分别以实发工资项和代扣款项,一次性办理工资支付申请。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由预算单位与工资代发银行协议代扣,不列入本条款的代扣项目。

第五十四条 统发单位如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应在变动当月25日前(当月25日后变动的在下月25日前)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审核。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六条  代发银行收到预算单位实发工资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本条所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以及与以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征地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地费等支出。

第五十八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及有关支付凭证,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相关票证、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进度证明、竣工结算评审(审计)结论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土地批文、购地合同等文件。

第六十条  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完工后,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其中,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工程项目,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其他工程项目,由具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在出具结算评审(审计)报告前,工程款的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5%(与合同付款条款不一致时,取两者中较低者)。

第六十一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申请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申请资料,指第五十九条中所指的加盖预算单位公章的有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土地,其征地资金(不包括相关税费)原则上直接支付到财政部门规定的专户;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土地,其征地资金直接支付到购地合同约定的收款方;与征地相关的税费,直接支付到相关规定账户。

第六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四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要严格审核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用款计划审核及资金支付;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审核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也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并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购货票证、验收单等相关票证。

第六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支出。包括非统发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前款所规定的特别紧急支出,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和现金支付。

第七十二条  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同时应遵循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现金支付的支付顺序,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减少现金支出。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以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符合监控条件的款项时,需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金财网详实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交代理银行。

第七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与金财网支付系统的有关信息和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支付(支票、汇票和银行卡等形式)或提取现金,并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得受理。

第七十六条  预算单位办理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性收费时,应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支付。

第七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退单处理比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31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对账签证后的情况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所有账户,具体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下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四)负责指导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并组织与预算单位的账务核对工作;

(五)负责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嫌违规支付事项组织调查;

(六)负责代理银行的选定,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负责金财网支付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以及系统终端的正常、安全运行;

(八)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预算;

2、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3、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4、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5、是否存在违规划拨资金;

6、有关支付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八十一条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和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办理国库存款账户及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参与代理银行的选定,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支出情况,与其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六)确保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系统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八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管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省财政厅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部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遵守金财网操作规定,确保单位数据安全。

第八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六)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本单位授权支付业务;

(七)遵守金财网操作规定,确保单位数据安全。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省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责任;

(二)按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要求做好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向省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信息;

(三)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严格执行先支付、后清算的规定;

(四)定期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五)确保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六)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对其代理财政业务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变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违规划拨资金;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八十六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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